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5-11-27 17:08 来源: yh533388银河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MB1938922/2025-00049
- 生成日期
- 2025-11-27
- 公开日期
- 2025-11-27
- 文件编号
- 锡医保服务〔2025〕17号
- 发布机构
- yh533388银河
- 效力状况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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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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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9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为做好与我市现有医保政策的衔接,人工耳蜗(植入体)、人工耳蜗(声音处理器)作为单列结算的医用耗材予以支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使用上述医用耗材的病例暂行按项目支付,经病案核查后合理费用据实结算。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各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更新、政策宣传等配套保障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国家和省有新政策的,再行调整。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yh533388银河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