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时间:2025-06-25 16:19 来源: yh533388银河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MB1938922/2025-00030
- 生成日期
- 2025-06-25
- 公开日期
- 2025-06-25
- 文件编号
- 锡医保服务〔2025〕6号
- 发布机构
- yh533388银河
- 效力状况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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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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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参保人员可以在无锡市线下各医保经办窗口、“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江苏医保云”APP、“无锡医保”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申请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成功后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原则上实行“先备案,后结算”。对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申请备案应提交有效材料,具体参照最新版《江苏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要求。如申请备案时材料不全,可按照国家、省要求允许其进行承诺备案,同时应告知参保人员承诺事项以及违反承诺相应的处理方法。备案完成后,参保人员可及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采用承诺制备案的参保人员,在15日内补齐有效证明材料的,根据材料重新核定备案结束日期;未在15日内补齐材料的,医保部门将撤销备案,参保人员之后不再享受承诺制备案服务。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由医疗机构上传急诊标志即可直接结算。
(二)明确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应与参保人提交的认定材料有效期保持一致,并且6个月内不得取消备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可随时取消备案。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异地就医或因病情变化需要调整备案信息的,可按原渠道申请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承诺备案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5日。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应医疗费用。
以上备案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医保部门应认真梳理此前与新政不相符的备案信息,通过各类途径稳妥有序督促补齐相关资料,其中承诺制备案人员备案有效期超过2025年7月31日的,统一调整至2025年7月31日。备案到期后,参保人须按照新政策重新办理备案。
二、分类明确职工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待遇
职工医保异地就医人员已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直接结算时,门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不降低;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承担20%后再按本地同级同类医疗机构规定的基金支付比例享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零星报销政策参照执行。
以上政策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现有政策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待遇调整过渡期,过渡期最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做好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优化异地就医人员门诊特殊病服务保障,自2025年8月1日起参保人可在参保地及异地就医备案地各选择一家满足就医需要的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特定点治疗机构。
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异地就医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异地就医基金监管跨区域协同合作,探索建立协同检查、协同处理、会商会办等工作机制,推进异地就医联查互审工作。要加强异地就医基金运行评估,开展政策宣传培训解读工作,不断优化、细化和深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合理关切,引导参保群众有序实施异地就医购药。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yh533388银河 无锡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5日